2010年7月16日,万某、徐某得知自己刚出生4天的女儿万某某被确诊为梅毒携带者且治愈后将留有残疾时,决定遗弃万某某。当日下午,万某将万某某弃于路边一菜园内。因担心过路行人发现抱走万某某,万某与徐某商定将万某某捡回扔到人烟稀少的水库。当晚,万某驾驶摩托车载着万某某前往水库,途经一大山,发现山中有片林地,便将万某某弃于林地后驾车回家。次日晨,一村民上山采蘑菇时发现尚存活的万某某,将其救回并报案。
万某、徐某采用将出生仅4天的女婴遗弃深山野林的手段,非法剥夺他人生命,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,判处万某有期徒刑四年、徐某有期徒刑二年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,故意杀人的,处死刑、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;情节较轻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深林,对于年老、年幼、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,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,情节恶劣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
遗弃罪是为了逃避扶养义务,将被扶养人丢弃,使其生命健康遭到威胁,但并没有刻意置被扶养人于危险境地,没有希望或放任被扶养人死亡结果的出现。而故意杀人罪是积极实施杀人行为,希望并放任死亡结果的出现。二者存在本质区别。
具体到本案中,万某夫妇将自己的女儿遗弃在深山野林里,那里人迹罕至,对于出生仅4天的婴儿来说,几乎无生还的可能,但万某夫妇仍放任女婴死亡的结果的发生,二人成立故意杀人罪。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得女婴死亡的结果并未出现,所以以故意杀人罪未遂量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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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,宣告判决前,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,或者撤回自诉,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,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。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,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。当然,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,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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